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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必看:婚内“被负债”,可以休矣! ——最高法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亮点解读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 律师 时间:2021-11-16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虽然只有短短四条,但却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什么会这么受关注呢?主要是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重大调整。新旧司法解释,究竟有啥不同?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立法背景吧:

广受诟病的“24条”

你也许听到过不少这样的事情:夫妻离婚后,突然有一天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他人巨额债务,而实际上是前夫或者前妻系与他人恶意串通所致,但是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通常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被负债”,还得还!比如: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从C那里“借”100万,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这样的“套路”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下简称“24条”)。

再来重温一下“24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4条”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举个例子: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C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24条”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要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然而,“24条”施行十余年,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来越多,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也日益热烈。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24条”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万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

既不能“坑朋友”,也不能“坑配偶”。最高法本次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效防范了无辜者“被负债”的现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陷于“被负债”的恐惧,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纠正了此前广受诟病的“24条”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当然,问题是否彻底解决,还需要通过实践来进行检验,也期待立法对相关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四大亮点解读

亮点一:肯定“共债共签”原则

《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债务,只要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或者有事后追认的,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须再另行举证。这一“共债共签”规定旨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应该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强调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以及共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纷争。

亮点二:认可“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司法解释》中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算是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引入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所谓“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发生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常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分别财产制但债权人不知情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亮点三:限定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司法解释》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仅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内的夫妻一方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亮点四:规定“大额举债”债权人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大额举债”,也就是婚内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债权人的主张将不予支持。

专业律师支招

如果遇到此类纠纷,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专业律师来为你支招:

对于债权人来说,应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如果担心举债一方不能及时或者无力偿还所借债务,就应当让举债一方的配偶共同签字,从而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而对于未举债的配偶一方来说,由于和举债一方存在夫妻关系,从缔结婚姻关系那一刻起,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夫妻一方就当然地可以代表另一方处理日常事务,这种风险与婚姻关系并存。对于债权人或举债一方要求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在相关借据等凭证上签字等,需要搽亮眼睛,不能随意签字,一旦签字就被”负债“。

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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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司法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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