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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到底谁说了算?
来源:七方家事法律服务中心 作者:胡晓萍 王睿 时间:2022-05-08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据此可知,生育权无关性别,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但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却不是完全对等的,夫妻关于生育问题的冲突也时有发生。那么,生育权到底谁说了算?

一、生育权法理分析

目前学界关于生育权的性质认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人格权说”、“身份权说”、“折中说”。主流观点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笔者也认同此观点。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民事权利。而生育权反映了人类繁衍后代、生生不息的本能;且生育权的客体利益体现了人的行为自由的利益,即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反映了主体独立人格对重大事项的自主权。 因此,生育权归属于人格权,是更为合理的。

二、生育权冲突

既然生育权属于人格权,就具有人格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的特征。也就是说,主体对生育权应享有绝对的支配地位,任何人不得干涉。

但事实上,夫妻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且女性实际承担了怀孕、分娩的责任,导致女性相较于男性,对生育权享有更优先的支配地位;而男性享有的此项绝对权,其实并不“绝对”。这样就产生了男性生育权在法理与现实中的不对等,从而引发对立与争端。

三、夫妻生育权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能否强制其生育或请求赔偿?

案情介绍:

前段时间一条#妻子拒生育男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的话题登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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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因夫妻纠纷而起。李某(男)与王某(女)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于2008年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女儿随王某共同生活。婚后,王某一直未再生育,李某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后来,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及其母亲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绝。李某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王某也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

但随着时间推移,二人之间矛盾增多,妻子王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李某认为,妻子王某多次起诉离婚,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因其拒绝生育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王某女儿与李某已形成继父女关系,有义务赡养李某,因此李某无需担心自己老无所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在怀孕、生育、哺乳上男性无法替代,其艰辛和风险必须由女性独自承担。所以,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案例2、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一直在沧州市区租房居住,被告婚后经医检已怀孕,被告不听原告劝阻强行堕胎,原告认为其损害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021)冀0921民初2066>

法院观点:

原告主张因被告擅自堕胎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而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为生育权发生冲突协商不一致时,应优先尊重女方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第一款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案例3、全国首例废弃冷冻胚胎案

案情介绍:

2010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合意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王某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王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剩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20167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20176月,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废弃胚胎,为此王某要求张某支付抚慰金5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定,张某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王某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王某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张某赔偿王某抚慰金3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生活中,较多出现的是女方单方终止妊娠,男方废弃胚胎的情况较为少见,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依据法理和生活的逻辑,仍然可以找到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考虑到女方在提取胚胎时,有一定的付出。实际上,女方在服药促排卵时,伤害已经产生。因此,男方不当处置胚胎,应认定构成侵权。

律师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思想的开放,冷冻胚胎扩大了人们对生育的选择。今年两会,有委员提案建议开放单身女性冻卵的权利,将来涉及到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我国现行法律至今未有定论。202012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25期案例大讲坛专门针对“涉冷冻胚胎类案研究”专题进行了研讨,专家、学者、法官对此的争论较大,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四、结语

虽然女性在生育权问题上更有主导权,但生育权毕竟涉及家庭伦理道德和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将这种较为私人化的事务过于契约化、公开化,难免有违背人性之嫌。 法律只能作为平衡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最后出路,应谨慎用之。 婚姻关系中,充分协商、互相理解、彼此体谅,才是缓解夫妻双方生育冲突的首要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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