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时,形式上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实际出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能否要求继承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把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呢?本文以案说法。
一、继承人可否向公司要求把名义股东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上海金山区法院审理的戴某等与上海杜索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20)沪0116民初16816号案】中,被继承人周某之妻戴某,之子周大、周二作为原告起诉,主张第三人周某弟名下的股权系为周某代持,要求继承公司股权,并变更到自己名下。第三人周某弟与龙四系被继承人周某之弟弟和母亲。
法院认为:周某、周某弟均系龙四儿子,公司发起股东为周某、龙四,分别持股90%、10%,周某自公司成立开始即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虽然此后周某将股权转让给周某弟,但仍实际经营管理,相关证据显示周某弟确认是周某出资,其未参与公司经营,龙四对于前述代持及实际股东情况理应知情。故周某弟名下所持90%股权为周某所有。现周某死亡,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亦无特别规定,三原告作为继承人要求显名并确认股权比例,应予支持。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分析: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其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股权代持的特殊性,从外在形式上,其权利人是名义股东;从内在形式上,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不是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而是基于代持协议的合同性质的权利义务。一旦隐名股东死亡,其代持协议中又没有相关的股权继承规定,名义股东主张自己为实际权利人时,股权就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人就要承担代持协议真实存在的证明责任。而如果没有代持协议,继承人必须先通过多方证据举证证明该股权系实际属于被继承人的事实,续而主张股权继承。
二、确认股权代持后,继承人能否直接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终88号案:原告父亲周某2015年去世,生前是A公司股东,遗嘱声明股权由原告继承。2007年A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2009年章程删除了该条,明确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2015年章程又明确:死亡股东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章程虽未约定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不得继承,但根据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表述,可以认定排除股东资格继承是章程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虽立有遗嘱,仍驳回其继承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
分析:
1、若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限制股权继承时,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
《民法典》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解释四》第4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继承要满足《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要求,同时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要不存在身份障碍,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定身份的继承人不得依据《公司法》第75条继承股东资格,但可享有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也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现。继承人为外国人,可能涉及涉外诉讼中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以及该内资公司是否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在此不做讨论)
2、若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时,则无法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将极大破坏公司的人合性。继承人的强行介入容易导致公司治理出现混乱,如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决议等。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通过公司回购股权或其他股东受让股权等方式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
三、如何进行股权继承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因股权继承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股东时,需要提交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有效的资格证明为继承权公证或者法院生效的确权文书。
1、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人事档案证明、也可提交公证处认可的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其他全部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某一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即使已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处也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
2、法院确权文书
如果各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股权份额,取得法院确权文书方能进行变更登记。
笔者总结
1、代持股权继承,要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就必须举证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或股权代持的事实,代持关系是否明确,其他股东是否知悉并认可。
2、代持股权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决定因素是继承人不存在身份障碍,且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无限制性规定。
3、在上述基础上,可以凭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确权文书,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