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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请让我安静地离开人世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李伟锋 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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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我们生命即将走向终点,也许躺在病床上,身患重疾,陷入昏迷,只是在拖延,浪费钱财也增加痛苦。这时就算想放弃治疗,也许我们也已经无法表达,亲人也不敢背负不孝之名,医生更不敢停止救治,怎么办?

近期,《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公布,其中的“生前预嘱”引发社会关注,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

一、什么是生前预嘱?

生前预嘱,不是遗嘱。它针对的是医疗救治。通俗讲,就是在自己清醒的时候,对将来自己不清醒情况下如何进行医疗护理提前制定的内容。其起源于美国,并逐渐得到一些国家的认可,国内目前也有部分组织在倡导推广。

二、生前预嘱可以解决什么问题?

生前预嘱,并不是说放弃治疗选择死亡。而是在几乎确定生命再无救治价值和可能性之后,其治疗实际已经并无意义,基本上只是在通过呼吸机、进食管、心肺复苏等设备勉强延长生命时,放弃这些治疗方式。

据相关介绍,目前全国已经有三百多人签署了“生前预嘱”,他们都选择在生命的维系只是慢性死亡时,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者植物状态时,选择放弃使用呼吸机、放弃输血、放弃进食管、导尿管和各种激素注射。

三、生前预嘱如何订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的生前预嘱需要有几个条件:

内容上:要非常明确地写明自己的意愿,到底是治还是不治,救还是不救。即“(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人员上:必须有公证人或见证人在场,自己一个人没人在场写的,那是不算的。而且见证人必须有两名以上。即“(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形式上:必须是书面或录音录像。随着时代发展,手机随时可用,录音录像已经越来越方便,且更能反映真实状况,已经被更为广泛地采用。在使用的时候,千万别忘了记录姓名和时间。即“(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四、生前预嘱如何使用?

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显然,生前预嘱使用的重要条件是,医院收到了由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的有效的生前预嘱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条例》的法律效力医院应当按照生前预嘱中的要求,相应采取或不采取相关的医疗措施。

从实务角度看,医院在判断生前预嘱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上,显然存在难度。如果患者能够采用公证文书的方式或者有其它技术手段的落实,可以使得医院排除顾虑和障碍,有利于其意愿得到落实。

五、生前预嘱就是安乐死吗?

并不是。“生前预嘱”是患者在意识清醒时制定的,预先对自己将来是否需要实施某些医疗救治措施的进行的安排,是选择救或不救。“安乐死”则是指用人道方法帮助患者结束生命,是加速结束。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各种养老、终老问题层出不穷。提前制定好遗嘱可以安排好财产,提前制定“生前预嘱”,可以安排好自己的生命。“生前预嘱”肯定还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有尊严地走,还是最后一点希望地活,一切都在自己的选择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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