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孤寡老人也越来越多。对于许多无亲无故的老人,遗赠扶养成为安度晚年的一种方式。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简单地说,是你养我,我死后财产归你的协议。
一、案件数据
上海七方家族律师团队检索到最近3年上海法院处理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效案例23起。其中,法院认定协议有效的22起,占95.65%;认定协议无效的1起,占比4.35%。
法院判决按遗赠扶养协议执行的案例16起,占69.57%;不按协议执行的7起,占30.43%。
法院判决不按协议执行的7起案件中,协议无效的1起,协议解除的4起,扶养人未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1起,名为遗赠扶养协议实为无效遗嘱的1起。
二、诉讼焦点及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协议是否成立生效。遗赠扶养协议乃是合同,其成立并无需类似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之特定形式要件,这是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二、扶养人是否履行生养死葬之义务。若协议已成立生效且扶养人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则扶养人享有协议中约定的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遗赠扶养协议之解除,亦值得注意。若扶养人已履行抚养义务,受扶养人因琐事要求解除,则法院一般予以驳回,如案件;若双方失去信任基础,矛盾无法调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法院一般会判决予以解除。
三、典型案例
(2020)沪01民终13745号案中,王某1、曹某1在一审中起诉,主张王某2不履行抚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1、曹某1 与王某2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加以遵守。根据原审法院至敬老院的调查情况、王某 2 提供的装修合同、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敬老院费用票据、购买墓地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王某2在协议签订后履行了相应的扶养义务。
王某1、曹某1上诉主张王某2不履行扶养义务,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或能够证实王某2对其遗弃、虐待,使其生活陷入困顿,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上述情形。现王某1、曹某1已逾八十高龄且无子女照料,王某1患有阿尔兹海默病,长期居住养老院,生活诸多不便,王某2作为两上诉人曾经的养女,又与两上诉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具备亲情上的渊源和法理上的扶养义务,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尽心尽力在物质和精神上给老人以慰藉,帮助老人度过平安幸福的晚年。对于生活中出现的摩擦,双方均应宽容和理解。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判决驳回王某1、曹某1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总结与启示
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具备法律效力,虽然属于相对较少数类型案件,但绝对数值并不算少。提前做好家庭资产安排和养老安排,按照协议履行,对家庭的经济保障和稳定殊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