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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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事后能否撤销?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李宁 时间:2023-06-15

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看到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但离婚后,一方可能由于经济状况恶化、无房居住等原因就赠与房屋一事反悔。那么,离婚时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反悔了,可以撤销赠与吗? 

01.案例介绍

王强和刘丽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同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独生女儿王小宝,该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登记在王强一人名下,双方约定在领取离婚证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女儿王小宝一人名下。随后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之后,刘丽多次催促王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王强却以各种借口拖延,迟迟不肯办理,无奈之下,刘丽一纸诉状将王强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强配合办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将房屋登记至王小宝名下。

庭审中,王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房屋未办理更名,要求撤销赠与,但王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了刘丽的诉求。

0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的约定,能否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原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在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离婚协议与普通的财产赠与协议在本质上有诸多不同之处,不能简单地就离婚协议中的某一财产约定去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是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其中所涉及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分割约定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关于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双方在考虑情感、经济、亲子关系等多重因素之后,所达成的财产处理方式。并且该赠与条款的约定是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在对该条款适用法律时,应适用婚姻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当一方拒不履行时,对方有权提起诉讼。

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的约定,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双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后,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03.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就财产分割重新约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的签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将房产赠与女儿也是双方自愿。王强认为离婚协议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需举证证明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若无法举证,双方则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求的“欺诈、胁迫”的证明标准较高,主张因存在“欺诈、胁迫”要求撤销协议,而最终被法院认可的概率极低。

结语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并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就离婚协议进行反悔,会给另一方造成物质以及精神的损害,也会助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发生,导致恶意一方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达到既离婚又可在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一旦签订,不可随意撤销,受赠人也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赠与人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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