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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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后留下房产,独生女被告知无法继承?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周茉 时间:2023-11-24

父亲遭遇车祸意外离世,留下一套房产

产权登记在父亲和他同居女友的名下

小敏作为独生女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产权份额

不料父亲的女友却说,房子是她的

小敏根本没权利!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胡晓萍律师曾经办了这样一起案件

下面一起来看看她与同事的讲述......



1

父亲离世,女儿继承房产遇阻


小敏是一个在单亲家庭长大的“95后”女孩,当初父母因性格不合,在小敏年幼时协议离婚,小敏随妈妈生活。尽管分开了,父亲对小敏的关怀却并未减少。然而,在小敏上高中时,父亲找了一个女友同居。小敏去父亲住处,父亲的女友陈姨对小敏颇为冷淡,小敏看出父亲眼里的为难,此后也不再主动联系,父女间渐渐疏远了。




一天深夜,小敏忽然电话,陈姨告诉小敏:父亲出了交通事故,已经不行了……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好几个月,小敏才逐渐缓过神来,她找到陈姨,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不承想陈姨却说,父亲根本没有什么遗产,房子都是她买的,跟父亲没有关系。


小敏又伤心又生气,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于是,小敏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要求我代理她向法院起诉。



2

求助律师,终获20%产权份额


我接受委托后着手准备起诉材料,从银行查询到小敏父亲名下两张银行卡的余额都是个位数,并调查到新房的产权登记为父亲和陈姨两个人名下,共有状态为共同共有。此后,我们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继承、分割新房中属于父亲的遗产部分,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父亲名下所有的银行卡流水。


一个月后,法院安排了一次证据交换庭,出示了调查的银行流水,显示父亲年收入约为30余万元,但每月都有大量提现和支出,最后余额所剩无几。对此,陈姨说,她和小敏父亲虽然没去民政局登记,但两人办过酒席,常年共同生活,与普通夫妻无异,男人的收入用于负担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也是天经地义的。


不久后,小敏又接到一份法院受理通知书。原来陈姨以析产为案由起诉,她认为自己占新房99%的份额,小敏父亲只占1%的份额,小敏作为继承人,只能拿相当于房屋1%份额的折价款。


我们再次应诉,这一次,陈姨提供了一整套购房材料,显示新房首付款来源于陈姨出售自己名下一套老公房的售房款,新房主贷人是小敏父亲,但仅还贷三个月后,陈姨又出售了另一套老房提前还清了所有贷款。据此,陈姨认为新房所有购房款都是自己出资,小敏父亲只是挂名,最多象征性获得1%的产权份额。


在整体证据非常不利的情况下,我们围绕长期同居、财产混同的事实据理力争,提出不能以表面事实简单认定小敏父亲对购房无贡献,毕竟小敏父亲多年的收入都用于家庭花销,且同居生活中陈姨掌握全部财政大权,也不排陈姨将小敏父亲银行卡中的钱款提现据为已有的可能性。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判决小敏父亲在新房中占有10%的产权份额,由小敏依法继承。


一审判决后,小敏实在意难平,我们又代理小敏提出上诉,认为10%的比例明显偏低,有失公允。在我们的坚持和努力下,最终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小敏父亲的产权份额增加至20%。



3

律师提醒>>>

留存能反映财产情况的清单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默认为共同共有;而对于恋爱关系中获得的财产,法律一般认为是按份共有,这是恋爱关系和夫妻关系中财产属性的重大区别。具体到本案,小敏父亲和陈姨虽然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为没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他们的同居时间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依法也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认定为恋爱同居关系,而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几乎为空白,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同居双方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


陈姨提供了明确的资金流水,证明购房款几乎全部来源于她自己。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2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5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可以分割共有财产。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因此,本案一审判决时,法院根据最低的10%确定小敏父亲享有的份额。而二审中,法院考虑到双方同居多年,财产混同等情况综合判断,将小敏父亲的产权比例提高至20%。


本案综合了同居和继承两层法律关系。同居期间买房,如果同居关系解除,这些财产的分割将非常繁琐,导致很多隐藏的法律风险。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同居期间,双方购置大额财产时应该签订相应的同居财产协议或者保留出资的相关证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在转账时注明资金用途,便于留痕,避免现金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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