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很多股东不能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区分开来,将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资金的中转账户,随意从公司账户支取资金,或者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看似方便,其实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和风险。如果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刑事上的责任以及税法上的责任。
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周某经营冷冻食品批发销售生意。杨某、吴某是夫妻,两人共同成立了一家食品公司,妻子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丈夫杨某担任总经理。2018年7月,杨某代表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冷冻食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其后,周某按照合同将首付款20万元汇入吴某个人账户,杨某于当日确认收到该款项。随后,公司因故不能履行采购合同,但未将20万元首付款返还周某。在周某多次催讨下,杨某于2019年3月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一份,并规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期后杨某仍然未偿付债务,于是,周某遂将该公司、杨某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吴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但只有象征意义,实际是被股东控制,当公司与股东间发生财产混同时,就无法区别公司的责任和股东个人的责任。尤其是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合一,公司的资本与股东财产之间经常出现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能力,这就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案中,吴某用个人账户接受款项则可视为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合一,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