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

在家企财关系利益交错的复杂矛盾中,
总能找到恰当的家事争议解决之道。

家族信托的财富保护功能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品宣 时间:2021-09-26


中国从1978年启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企业家,但中国有句老话“富不过三代”,这些优秀的企业家正经历创富、守富再到传富这一过程,因此他们需要信托这一制度来保护家族财富。这既体现为对资产的保护,也是基于对人的保护。

信托法赋予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明确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受益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且信托财产之间需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详见《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第四十三条规定)。也就是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偿债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同时,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可强制执行仅适用于四种情形: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法律制度在2019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得到贯彻与执行。该通知明确指出“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可见,家族财产在面对死亡风险、离婚风险以及债务风险等情况时,可以通过信托加以有效隔离。另外,信托还能对特定家族成员提供有效保护,包括行为能力受限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习惯不良的人(沾染不良嗜好的人和奢靡挥霍的人)、财产管理能力不足的人(不具备财产管理专业能力的人或不具备财产管理认知能力的人),通过信托受益人制度可对其提供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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