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您好,我想写一份遗嘱。”
坐在我面前的并不是拄着拐杖老态龙钟的老先生,也不是白发苍苍的老太太。恰恰相反,这位王女士年方三十,漂亮大方,身体健康,是一位企业高管,非常优秀的职业女性。这样一位女性,她为什么要写遗嘱呢?
“下个月我就要结婚了。我未来的先生和前妻有一个小孩,这小孩和他前妻一起生活。而我是家里唯一的一个女儿。我的父母名下有两套房产。他们都已经对房产做了遗嘱公证。将来如果他们去世的话,这些房产由我继承,并且是作为我个人的财产,不作为我的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的爷爷名下还有一套房产,将来如果爷爷去世的话,这套房产基本上会由我父亲继承再转到我名下。我担心的是,结婚后一旦我发生意外,这些财产就会变成我的遗产,那么我的先生就有权继承。”
“您是不想让您的个人财产被您先生继承吗?”
“不完全是这样。最重要的是如果我的遗产被我先生继承,那么他和前妻的孩子对他的财产是有继承权的对吧?将来他这个孩子就很有可能继承这些财产。换句话说,我父母留下的房子最终就很可能落到他和前妻的孩子手里,这是我感情上不能接受的。”
显然,王女士在结婚之前已经做了认真的考虑。对于她的婚前财产、个人财产和之后的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财产,她已经做了一定程度的切割,能够起到隔离的作用。但是她也考虑到了另外一个问题:虽然她愿意在婚后和先生之间共同拥有共同财产,但是一旦她本人发生意外,她先生跟前妻的孩子很有可能间接性地继承到她的房子,包括她父母遗留给她的房产,这是她感情上所不能接受的。所以王女士想提前以遗嘱对个人财产作一些安排。
【法律小贴士】
1.对于继承,根据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简单地讲,如果王女士发生意外,她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共同来继承她留下的遗产。这里的遗产包括了她的所有个人财产,既有可能是婚前财产,也可能是婚后财产。
2.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王女士的父母以公证遗嘱的形式确定,如果他们去世,所遗留的房产仅归王女士所有,不作为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可以起到对王女士个人财产的保护作用。
王女士的顾虑并非杞人忧天。曾经发生过这样的实例,女儿和女婿之间关系不和,因为男方出轨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女儿愤怒之下夺门而出,但是不幸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身亡。在她身亡之后,她的遗产仍然被女婿分割。女方父母对此非常气愤,“人是因他亡,钱还要被他分”,但是从法律上也无可奈何。
如果您还以为遗嘱只有老年人需要,那您就low了。随着财富积累,家事问题越来越复杂(参见《家庭财富和家事处理之重器1--家事问题及法律需求》)。越来越多的人士,尤其是女性,在面临再婚或者婚姻关系发生问题时(例如怀疑配偶不忠),她们会选择用遗嘱来对自己的财产提前进行安排。在世时,可以通过婚前协议、婚内协议以及其他方式对夫妻财产、个人财产等进行区分隔离,保障自己权益。而对于一旦发生意外后的财产问题,更需要提前进行计划。通过遗嘱可以使财产起码不会落到自己不希望的人的手中,也可以对子女提供合理的安排和保障。
时至今日,遗嘱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财产分配,已经融合了许多其它的家事因素。想得更远的人,还可以通过订立遗嘱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遗产委托给专业的信托机构或者自己的亲朋好友。如果自己不幸去世,这些遗产可以由受托人进行管理,这样使得他的遗产可以继续增值,并且完全遵照他生前的意愿进行非常详细的分配。比如说成立某个基金,或者将房子进行出租,所得的租金用来抚养她的孩子,直到孩子成年之后再把房子过户给孩子,这就是一种遗产信托方式。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设立的一种家事信托,委托别人在自己去世后管理自己的遗产。不是我们通常观念上的信托理财产品。遗嘱信托在英美非常普遍,在日韩、香港台湾地区等也已流行。由于可以实现被继承人意愿的延续,遗嘱信托被称为“坟墓中伸出的手”。
最终,经过几轮沟通修改,我们为王女士拟定了一份遗嘱,对不同来源的房产、不同人的继承份额、哪些人不能继承等问题都做了详细缜密的安排。
“好了,这下我放心了”。王女士放下了心里的包袱,脸上露出了笑容。
我们衷心祝她婚姻幸福!
【总结】
1.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按照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继承自己生前的所有个人财产。通过遗嘱或遗嘱信托,可以对遗产提前进行安排。
3.遗嘱或遗嘱信托,不再是老年人专利,被广泛运用到各种家事中,尤其是对再婚家庭、婚姻问题家庭等,具有非常好的法律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