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故事
王老的妻子已去世,他身边只有一个痴呆的儿子王小毛。这天王老突患癌症住院,他觉得自己时间不多了,委托自己的三个姐妹把王小毛送进了护理院,共同照顾王小毛。为感谢三人,王老称已立下份遗嘱交给王三妹的女儿保管,对三人将有回报。不久王老去世。遗憾的是,没过几日,王小毛在护理院意外身亡。
王老留下了房子等遗产,生前他已把房子的钥匙交给了王三妹,但现在王三妹的女儿却说她没有拿到遗嘱。这么一来,房子不等于落到王三妹手里了吗?另外两个姐妹找王三妹说理,但王三妹一句话就把两个姐妹堵回来了:“你们不是继承人,没有权利来管这套房子!”两姐妹仔细一算发现,王老的房子还真的没有继承人!
由于遗嘱“消失”,按照法定继承算的话,王老去世时,他的继承人只有王小毛。而在王小毛身亡时,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过世,他没有结婚,没有配偶子女没有兄弟姐妹,所以王老的房子确实无人继承。
王老做了精心安排,可遗嘱的“消失”却让一切成了空,两姐妹只能眼睁睁看着王三妹占着房子吗?
解决的办法
1、关于如何避免遗嘱“消失”,我们以后再细谈。但如果王老立遗嘱的时候就设立一个遗嘱执行人,在他去世后作为遗产管理人来管理遗产,就能较好地避免遗嘱“消失”。
2、王老的两个姐妹,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作为生前对王老、王小毛进行了抚养照顾义务的人,对遗产是有一定权利的。《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如何分到遗产呢?从公平以及法律流程处理的顺畅角度,两姐妹可以先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当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对王老及王小毛的遗产进行管理分配。再在民政局处理遗产过程中,要求分到适当的遗产。这样一来可以让自己得到合理的遗产分配,二来也可以使王老及王小毛的遗产得到全面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已经被运用于实践中。
1、谁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负责对遗产进行管理的“人”,可以由个人或单位担任。这里的单位多指民政局或居委会。从实践看,如果是继承人自行协商的,往往会共同委托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在没有人出面来管理遗产的时候,怎么办呢?
民法典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大多指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本案中的王老的两个姐妹,作为对王老和王小毛扶养较多有权主张分到遗产的人,理应也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3、遗产管理人做些什么?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应当对遗产进行全面处理,包括债权债务遗产分割等。如果民政局担任了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除了依法分给两姐妹适当的遗产外,最终王老的剩余遗产将收归国有(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样,也可能会倒逼王三妹的女儿不得不拿出遗嘱。
【总结】
1、在立遗嘱时设立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共同推举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是一种有效的防止遗嘱“消失”及减少家庭继承纠纷的办法。
2、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等跟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