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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分手索回被驳,法院为何这样判?
来源:七方法苑 作者:李宁 律师 时间:2023-04-17

近日,关于“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分手索回被驳”的话题登上了热搜,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无法理解,恋爱期间的大额礼物都可以索回,为何索回价值更高的房产却被驳回,这难道不是诈骗吗?整件事情的原委是如何,法院又为何会这样判决呢?


案例报道

男子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登记于其名下,两人遂将房屋登记为双方共有,各享有50%的份额。2017年,双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返还产权被拒。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明知赵某仅支付了少数款项的前提下,仍将产权登记至其名下,且王某无法拿出房子是彩礼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王某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由于产权赠与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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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将房屋登记于赵某享有50%份额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不同性质的认定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认定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予以退还上海高院曾对彩礼进行了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具有明显的风俗性。法院在认定彩礼时,通常会从当地的风俗性、给付彩礼一方的目的、给付时间、给付金额等方面,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认定,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在无法认定为彩礼时,则会以赠与进行认定。在认定为彩礼后,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可予以返还彩礼。在本案中,王某虽主张将房屋登记为赵某享有50%份额认定为彩礼,但因王某无法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未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彩礼。赠与完成,撤销权行使受限在赠与财产完成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动产的赠与以交付作为完成的标准,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准。在本案中,王某早已于2016年将系争房屋登记为双方共有,各享有50%的产权,则王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完成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受到时间的限制,赠与人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本案中,赠与行为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早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除斥期间,王某的撤销权也早已消灭,一审法院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求。


律师建议

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可能会赠与房屋、车辆等大额财物,为避免日后产生矛盾,双方可以提前采取措施予以防范:1、保留好支付凭证。在购买大额财物时,可能会有多次付款、分期付款等形式,购买方需对每一次的付款保留好凭证,以便日后证明购买方。2、及时留存聊天截图。聊天工具是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社交软件,日常交流通常包含重要证据,对于某些涉及钱财、物品等的聊天内容,应及时保存。3、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尤其是对于房屋类等超大价值的财物,在涉及双方时,可针对房屋的出资、份额等情况进行明确。4、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应及时行使权力,避免因时效原因丧失权利。
结语恋爱虽美好,但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双方分手后因为财产纠纷对簿公堂。另外,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情况,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才有可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好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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