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在家企财关系利益交错的复杂矛盾中,
总能找到恰当的家事争议解决之道。

恋爱期间双方按揭买房,出资怎么认定?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3-04-11

如果恋爱的男女双方共同出钱买房,产权也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分手了又是怎样的分割方式呢?如果全款买房,一般是按照各人的出资比例、综合考虑贡献大小等来确定分割比例。但现在更多的情况是两个人一起出钱付首付,然后贷款买房。

来看一个实务案例,40岁的林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35岁的赵小姐。一段时间后就开始准备买房结婚。 赵小姐希望买房两人各出一半。于是,他们共同购买了宝山的一套二手房,首付300万元,林先生和赵小姐各出资150万。因为林先生有补充公积金,所以以林先生的名义申请了500万的组合贷款,房产证登记为林先生、赵小姐共有。购房之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决定分手。此时房子的价格已经涨到1000万,赵小姐觉得应该按照首付款的出资比例,1000万扣除没有归还的贷款450万,剩下550万每人占50%,这样自己可以拿到275万;但林先生认为,首付款是各出一半,但贷款是以自己名义申请的,所以自己的出资额应该是650万,占80%的比例,赵小姐只占20%比例,所以房屋剩余贷款由自己归还,赵小姐能分到的金额是200万。

恋爱期间双方一起出钱买房子,而且有银行按揭贷款的时候,两个人的出资怎么来认定?贷款到底是主贷人一方的出资、还是双方的出资?此类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实践中,双方一起购买房屋时,如果主贷人一方的收入水平没有达到银行的贷款要求,这时候另一方会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并且签署书面的还款承诺函,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参贷人”,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该笔借款的共同债务人,这笔银行贷款应该视为双方购房的共同出资。 如果申请贷款的时候,只有主贷人一方提供了收入证明,另一方没有参贷,而且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义务的,这个时候把这笔贷款视为主贷人一方的出资,更加合理。  林先生和赵小姐的案子,因为赵小姐不是参贷人,最终法院认为赵小姐可以获得20%的房屋折价款,剩余贷款作为林先生的个人债务,由林先生自己偿还。

律师提醒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默认为共同共有;而对于恋爱关系中获得的财产,法律一般认为是按份共有,这是恋爱关系和夫妻关系非常大的一个区别。民法典第308条有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是以出资额来确定比例, 按照这个比例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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