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在家企财关系利益交错的复杂矛盾中,
总能找到恰当的家事争议解决之道。

忠诚协议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3-03-21

我们来聊聊婚内常见的另外一种协议——忠诚协议忠诚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不一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的案件也是千奇百怪法院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争议很大我先跟大家介绍上海2003年判决支持忠诚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2000小玲小杰通过征婚认识很快就登记结婚两个人都是再婚为了慎重起见双方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内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这份协议签订后不久,小玲就发现丈夫有出轨之后的离婚官司中,小玲小杰违反了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闵行法院判决小杰支付违约金30万元,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2001年婚姻法第4条就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个规定可以成为“忠诚协议”合法的依据而且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既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有什么理由不支持呢

这是一个全国首例的案件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轰动是因为它开了一个先河: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案件在引起吃瓜群众兴趣的同时还引发了整个法律界广泛关注与争议。将婚外情纳入司法影响力范围,法律的手是否伸得过长?如果法院纷纷效仿,法律留给人们的私生活空间还有多大

到了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做出了指导性意见,认为《婚姻法》当中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如果夫妻一方用这种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一方进行交换,是不合适的所以上海高院明确“忠诚协议”的案件不受理不支持,之前已经生效的案件不再重审。所以,上海高院意见闵行法院是不一样的2004年之后,上海区域内对忠诚协议的案件就不再受到法院支持忠诚协议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因为它或多或少具有道德威慑力有一定的约束和警醒的作用确有必要的家庭还是可以签订忠诚协议但应该注意“避坑”有些条款是肯定无效的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杭州有对夫妻订立忠诚协议,如果丈夫出轨,必须给妻子8万元,并且到武林广场8个小时;还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比如约定如果一方有出轨就自己剁掉一个手指头还有像净身出户终身不见孩子等等条款法院都不可能支持这种约定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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