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聊聊婚内常见的另外一种协议——忠诚协议。忠诚协议和婚内财产协议不一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的案件,也是千奇百怪,法院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争议很大。我先跟大家介绍上海2003年判决支持忠诚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2000年,小玲和小杰通过征婚认识,很快就登记结婚。两个人都是再婚,为了慎重起见双方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内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款30万元人民币。
这份协议签订后不久,小玲就发现丈夫有出轨,之后的离婚官司中,小玲以小杰违反了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闵行法院判决小杰支付违约金30万元,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2001年婚姻法第4条就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个规定可以成为“忠诚协议”合法的依据,而且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既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有什么理由不支持呢?
这是一个全国首例的案件,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轰动,是因为它开了一个先河: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这个案件在引起吃瓜群众兴趣的同时,还引发了整个法律界广泛的关注与争议。将婚外情纳入司法影响力范围,法律的手是否伸得过长?如果法院纷纷效仿,法律留给人们的私生活空间还有多大?
到了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忠诚协议”做出了指导性意见,认为《婚姻法》当中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如果夫妻一方用这种道德义务作为对价跟另外一方进行交换,是不合适的。所以上海高院明确,对“忠诚协议”的案件,不受理、不支持,之前已经生效的案件,也不再重审。所以,上海高院意见和闵行法院是不一样的,2004年之后,上海区域内对“忠诚协议”的案件,就不再受到法院支持。忠诚协议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因为它或多或少具有道德威慑力,有一定的约束和警醒的作用。确有必要的家庭,还是可以签订忠诚协议,但应该注意“避坑”,有些条款,是肯定无效的。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像杭州就有对夫妻订立忠诚协议说,如果丈夫出轨,必须给妻子8万元,并且到武林广场连跪8个小时;还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比如约定如果一方有出轨,就自己剁掉一个手指头;还有像净身出户、终身不见孩子等等条款,法院都不可能支持,这种约定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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