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详细!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如何认定?(三)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3-05-08
来看第三个案例:包工头张某长期挂靠甲公司承接建设工程,一次张某向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并书面承诺借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购买施工材料,随后甲公司把所有借款打入张某指定的第三方供应商的账户中,但张某未如期还款。甲公司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把张某妻子也作为共同被告,认为其妻作为家庭成员,分享了借款以及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受益,所以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公司要求张某和妻子共同偿还。
这个案子中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答案是否定的。本案的借款金额比较大,达到了200万,这显然超出了普通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而且,借款承诺书上写明借款的用途是“工人工资、施工材料”,又直接打入第三方公司,这些情况都证明,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张某夫妻的共同生活。而且,甲公司不能证明妻子共同参与了经营活动,所以,这笔债务应该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
所以,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三个要点是:是否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实践中一般认为,吃穿用度、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家庭成员的教育医疗等方面,都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开销。另外,借款金额的大小,也是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考虑因素,如果是大额举债,法院就可能认为其“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对于“大额”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内部通知规定:单笔超过20万元的借款,就属于“大额举债”,需要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综上,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金额没有超过日常所需,这三个要点,就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铁三角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