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在家企财关系利益交错的复杂矛盾中,
总能找到恰当的家事争议解决之道。

行使探望权受阻,非直接抚养方应如何维权?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李宁 律师 时间:2021-09-26

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往往是一方享有抚养权,另一方享有探望权。由于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具有主动权,所以会出现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形,在实践中,行使探望权被阻挠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本就处于被动地位的探望权主体,更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宁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孙华与吴新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主文写明:婚生子孙强随孙华生活,吴新每月可探望一次,于探望当日上午9时接走,下午5时之前送回孙华处;吴新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调解书生效之后,吴新按时支付抚养费,可孙华却以各种借口为由,阻挠吴新探望孩子。万般无奈之下,吴新委托我们于2019年2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孙华及其家人将孙强藏匿,承办法官多次与孙华沟通均无果,后承办法官向孙华邮寄“限制消费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等材料,但孙华依旧不予配合,后孙华在给孩子办理户籍迁移的过程中,被吴新发现线索,李宁律师向法院提供之后,法院才得以调查到孙华的住址,吴新才见到孩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李宁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并不能对子女进行强制执行,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如果因为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无法探望的,可以由子女所在的幼儿园或者学校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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