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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合规的合格投资者及投资者适当性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七方律师 时间:2021-10-26

       合规投资者的起源是“D条例,早在1982年美国在其《1933年证券法》基础上制定出“D条例”,列举八个种类的个人和实体作为获许投资者,规定获许投资者可投资私募证券,这可能是合格投资者最早的成文定义。这八类投资者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或者拥有净资产100万美元以上,或者最近两年所得平均超过20万美元的自然人、与配偶合计最近两年总收入平均每年超过30万美元,并且当年收入的合理预期也可达到该水平等。

       上述D条例对获许投资者的财富规模有具体的限制规定,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合格投资者也要求资产规模,比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都规定合格投资者须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可见,无论是美国和中国都希望促进私募市场的发展,同时也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定义合格投资者,其实就是判断投资者有无抗风险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以资产财富规模作为判断依据,系朴实认为充足资产规模的家庭或个人,会有投资需求,有投资经验,有分析投资价值的经验和知识,并且这些家庭或个人不可能把资产全部投资导致破产,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综合判断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我国私募基金立法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借鉴美国D条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格投资者定义,把专业机构、发行人和达到一定财富标准的投资者视为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我国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意见》五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可见我国采用了比美国D条例更为严格的财富规模标准。一方面,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了单笔最低投资金额。并且着重了资产标准必须是金融资产,大家知道我国居民拥有的主要资产多为房地产类的固定资产,我国设定金融资产就当然排除房产,毕竟固定资产不能快捷流通,国家也不鼓励通过抵押房产变现资产投资。

       另一方面,我国限制合格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有限责任公司型的私募基金中,投资者人数上限是50人;股份有限公司型的私募基金中,投资者人数上限是200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投资者人数上限是50人;契约型私募基金中,投资者人数上限是200人。

       控制了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客观上能够限定投资风险的可控范围。实践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采用聚集资金和份额及收益权转让两种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门槛和人数限制。这就需要建立反规避制度,防止变相空设合格投资者制度,阻止风险向公众投资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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