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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稚子何辜?——从重庆幼童坠亡案谈离婚子女抚养权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 王睿 时间:2021-09-26

近日有一则令人三观炸裂的新闻:2020112日下午3点左右,重庆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惨案,两名幼童从15楼坠下,两岁半的姐姐当场死亡,一岁多的弟弟在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去世。两名孩子的父亲张某在现场失声痛哭,用头撞墙,脸都抓烂了,他表现出的极度悲伤,令人动容。本以为是一场意外,然而不到十天,案件出现了惊天反转:张某其实是害死亲生子女的凶手,另一名与张某有特殊关系的女子叶某也被指涉案。

公诉书显示,张某婚内追求叶某后与前妻协议离婚,商定大女儿归前妻抚养,小儿子六岁前由张某抚养。 离婚后,叶某表示其与父母不能接受张某有孩子,于是,张某为了与叶某开启“新生活”,逃避抚养义务,多次密谋采取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两个孩子。最终,张某将两个孩子从飘窗窗户扔下了楼。

虎毒尚且不食子,而张某竟狠心将两个亲生子女扔下窗台,简直丧尽天良、泯灭人性。新闻揭露出来的“蛇蝎父母”绝非个例,尤其在离婚率高发的当今社会,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教育该如何保障?下面笔者就来聊聊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界定和思考。


一、抚养权界定规则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我国在认定抚养权时,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至四十八的规定,离婚子女抚养权认定规则梳理如下: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与母亲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有关,哺乳期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更大程度的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顾。但是母亲存在不适宜抚养子女情形,例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或是其他不适宜情形的,也可以跟随父亲生活。此外父母双方根据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予以支持。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

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二、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实践困境

1、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难以掌握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考虑子女的真实意愿。这样有利于帮助实现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将孩子自主选择加入确定抚养权需要考虑的因素中,充分尊重孩子的想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自主选择权与知情权。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未成年子女由于父母离婚带来的伤害产生的逆反情绪,未成年子女不愿意表露出自己的真实意愿,给法官实践操作带来难度。而对于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于思想、心理远不够成熟,可能会因为表达不够客观或容易受到成年人引导的影响,而忽视他们的意愿。

2、多孩背景下的难题

在全面二孩、现又开放三胎的背景下,多子女家庭也逐渐增多。法院在处理未成年抚养权纠纷时,已经不能笼统适用独生子女所确定的抚养裁判规则。目前二孩家庭较多,在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的不再是父母与子女三方的关系,还有兄弟姐妹的同胞关系。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原则,法院需要整体考虑多子女的抚养问题,不是简单单一的选择父母各自分开抚养。根据实际,考虑到多子女家庭的特殊性,考虑共同生活成长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选择最优方案。


三、确定抚养权归属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确定抚养权归属前,需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不能简单的将其客体化。根据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各种因素。

1、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更多的还是要考虑未成年子女自身的需求。上文说到真实意愿难以探寻的问题,可以选择在未成年子女可以获得安全感的观察室进行询问,介入心理咨询师进行疏导。使孩子可以在相对舒适的环境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便于法院将其列入考虑范围。

2、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然要考虑到其未来的成长环境。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巨大,其未来的成长环境尤其重要,很多孩子在父母离异后变的敏感、沉默。因此需要创造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

父母自身的素质、经济能力与子女未来成长教育环境息息相关,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也需要纳入考虑。

3、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极易被忽视,需要结合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给予其特殊保护,从而平衡其在成年人主导的社会中处于的不利地位。例如这次重庆幼童坠亡案、去年五月的抚顺虐童案等,人渣父母直到最后才暴露本性,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难以预见更难以避免,谁会想到亲生父母竟会残忍至此?因为家庭矛盾的封闭性、私密性,外人难以介入。有学者曾提出可以设置家事监管员进行后续监管,但笔者认为很难运用于实践,效果也不一定尽如人意。


四、结语

重庆幼童坠亡案将于下周开庭审理,相信杀人凶手会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只停留在事后弥补,而应该加强事前防范。 2020529日,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有关组织和个人看到未成年人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都应立即报案或举报。《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对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每个孩子都是天使,都应该被温柔以待。保护未成年人,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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