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智慧、专业、诚信、私密

一文搞懂代位继承&转继承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 王睿 时间:2021-09-26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作为继承法中的两个重要制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很多人却并不知道如何区分。这两个“异父异母”的“同胞”兄弟,除了脸长得像,其他哪儿哪儿都不像!擦亮眼睛,让我们一起来透视它们!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一个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图片1.png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WPS图片编辑.png

以上法律规定揭示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真面目,但它们之间究竟有哪些不同呢?

概念不同

代位继承是“一次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后,代位继承人可以直接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

转继承是“二次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先发生一次继承然后在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去世又发生一次继承。

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具有“替补性”。代位继承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属于替补继承的性质。

转继承具有“连续性”。它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转继承人实际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

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

转继承人并不仅仅局限于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中能否适用代位继承

重点来了能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还远不够实践中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往往同时出现在一个继承案件中使遗产分割的难度大幅增加请看下面的案例

马某与妻子李某于1989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小马。1998年马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均已分割完毕。2015年马某因病去世,未立遗嘱也无其他受遗赠人马某的母亲张某于2017年去世(马某遗产未分割),未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马某的父亲马某杰于2013年先于马某、张某去世,所有遗产均已分割完毕。张某与马某杰育有一儿一女,分别是马某与马某芳,现就马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微信图片_20211007201516.png

本案的第一次继承,在马某去世时,由于其未订立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和小马继承

本案的第二次继承,在张某去世时,由于张某的死亡时间在马某遗产分割之前,此时情形符合转继承的构成要件,即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

张某的遗产中除了自己本身的财产外还有马某遗产中所应继承的份额,由于张某未订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其法定继承人即为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马某芳为其合法继承人。

现在案件争议焦点是,马某先于母亲张某死亡,小马成为张某的代位继承人,小马能否代位继承其父马某应继承的张某的遗产份额?即回归主题:转继承中是否还能适用代位继承?对此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否定说认为,转继承中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转继承的客体是继承权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被转继承人去世时,他的继承权已经丧失,因此子女根本无法实现代位继承。

有些法院支持否定说,认为张某去世时,马某的遗产尚未分割处理,故张某应依法继承马某的遗产部分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马某芳转继承,小马无权再要求代位继承张某应继承马某的遗产份额。马某已经先于张某去世,其不是张某的合法继承人,继而其女小马也不是合法的代位继承人,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如(2018)鲁0105民初5509号案件>

肯定说认为,转继承中可以适用代位继承。首先,就继承法的立法本意而言,应承认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以家庭为单位的私有财产合理流转。从继承法确定的继承人的顺序来看,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其目的就是要确保遗产由与其有最大关联的人来继承,以避免落于旁系之手。其次,支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转继承的客体是遗产所有权而非继承权,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被转继承人在第一次继承关系所取得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其本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只要满足代位继承的条件,应当能当然的成为合法的代位继承人。也有法院的裁判观点支持肯定说认为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符合家庭伦理道德,也符合由亲等最近继承人继承多少遗产的继承法立法目的。<如(2018)豫13民终4219号案件等>


笔者倾向于赞同肯定说理由如下

第一,转继承的客体应当是财产的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已经开始,只要继承人生前未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即由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成为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虽然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尚未实际接收遗产,但其仍然属于遗产共有人。因此继承人死亡,其代位继承人并不当然丧失代位继承的权利。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也应肯定转继承中可适用代位继承。民法典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地位,而是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如果否定代位继承的适用,或许会出现至亲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更何况,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本就是保护私有财产的流转,案例中的马某一定更希望自己的遗产由自己最亲近的女儿继承,而如果否定了代位继承在转继承中的适用,马某遗产会被其他人接收,相信这并不是他想要的结果。


结语

遗产继承,看似简单,其实非常复杂和繁琐。财富不应当是生命的目的,它只是生活的工具。传承财富的同时,更是在传递爱 边沁说:“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增加社会幸福”,笔者深以为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希望大家都能善用法律工具,做好财产规划,让爱有序传递下去!

分享到:
预约律师

— 智慧、专业、诚信、私密 —

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预约电话:1312-4888-812

预约微信:1312-4888-812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28楼C座、D座

导航到律所 >
预约咨询

沪ICP备18022701号-6 上海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技术支持:培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