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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让财富与爱共同传递!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 王睿 时间:2021-09-26

在英美剧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桥段:一位年迈的富豪去世,一堂子女惴惴不安地等待公布遗嘱。这时,作为遗嘱管理人的律师出现了,他庄严地拿出遗嘱开始宣读,故事也随之展开……

与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拥有成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不同,中国大陆在《民法典》之前并没有正式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只在继承法中概念性的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无法满足人们对继承权保护的需求,也无法减少和避免继承纠纷。一代相声大师侯耀文继承案就是典型事例。

2007年,侯耀文突发心梗离世,留下两个女儿。由于侯耀文生前没有订立任何遗嘱或遗赠协议,去世后遗产由侯耀文的哥哥掌管。然而,侯耀文哥哥并没有及时通知法定继承人清点遗产,且在继承开始后的两年内,一直把控着遗产拒绝交付。遗产实际控制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范围和分配方案产生激烈争议,侯耀文的女儿不得不诉至法院,经历漫长的庭审,直至2010年8月20日该案最终和解结案。侯耀文去世三年后,其骨灰才得以安葬,令人唏嘘。

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近十年我国公民的财富种类日益丰富,一个家庭有车有房有存款属于常态, 股票债券、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以及各种形态的其他投资权益层出不穷。而从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看,在上海这个2400万人口的城市中,60岁以上的老人比例高达23.38%,意味着约有580万老年人。财产多样化和人口老龄化导致了相应继承案件的日趋复杂。

订立遗嘱对于大多数老百姓而言,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与此同时,遗嘱的存在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结合商业和情感因素的变动,不同形态的遗嘱经常会在同一继承事件中出现,从而引发纠纷,只凭借遗嘱或继承人内部协调难以避免和化解。

此外,我国民众的继承观念深受传统孝道影响,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在父母双方都去世后才会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那么,在父母一方死亡至另一方去世前,就存在一个很长的遗产处分“空窗期”,这难免会出现遗产被侵害或损害的风险,造成继承人利益损失。

总而言之,电视剧里的富豪遗产分割的种种场景,如今已悄然发生在我们身边。《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是对越来越复杂的继承问题的及时回应。


一、哪些人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遗产管理人有四类人:

1、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

2、继承人推选的人担任;

3、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

4、民政部门、村委会担任。

其中第一类是由财富拥有人在生前指定;第二类是财富拥有人去世后继承人达成统一意见推选;第三类是财富拥有人去世后继承人达不成统一意见共同担任;第四类是财富拥有人去世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有关部门担任。

可见,民法典并未对担任遗产管理人作出资格限制,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成管理人工作职责,即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对于财富拥有人而言,如果能依照上述第一种方式,在生前指定专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全程参与遗嘱制定、财产确认、遗产管理、遗产保全、债权债务清理、遗产分配等流程,无疑是更为明智的,既能充分实现自己的意愿,又有利于财富传承和亲情延续。


二、遗产管理人都能做些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民法典》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和笼统,其权利义务、履职方式、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及风险控制,都有待于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民法典》实施半年以来,广州、深圳、济南、上海陆续发布了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操作指引,有的地方还收罗了众多有资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律师、社会组织等,供大众选择及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参考。

综合各地的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遗产管理人具体能做以下十件事:

1、书面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确定遗产管理人身份。

2、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身份、财产、亲属关系等进行调查和信息采集。

3、设立遗嘱。协助委托人订立遗嘱,尽可能使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4、保管遗嘱。对遗嘱采取归档封存或银行保险箱保管等措施,确保遗嘱安全、保密。

5、定期维护。定期对委托人生存状况、财产情况和利害关系人变动进行跟踪,协助委托人及时调整、完善遗嘱内容。

6、继承准备。继承开始后,收集死亡证明,确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公布遗嘱内容等。

7、管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妥善保管遗产,防止遗产毁损。

8、处理债权债务。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债权债务,召开遗产管理人会议,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债务清偿。

9、分割遗产。清偿税款和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并协助办理遗产转移和交付。

10、清算报告。根据债务清偿和财产继承情况制作书面报告,归档备查。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技能在很大程度上是吻合的。继承类纠纷发生在家庭内部,往往不是非黑即白,处理时要情、理、法三者兼顾。一位适格的遗产管理人,既要有法律专业能力,能捋清复杂的资产结构,处理好债权债务;也要有调解能力,减少继承人之间的推诿与纠纷,让遗产继承进行得更顺利。

实践中,聘请专业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已屡见不鲜。例如,成都商报(电子版)于2019年11月5日发表的《首现律所“遗产管理人”》一文中,成都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遗产管理人,借鉴了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对受托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深圳宝安公证处在2021年3月开出首份《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遗产管理人也是一家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公证处今年初公布的首批遗产管理人(机构)推荐名录中,包含50家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协会也通过培训、考核的方式,组建了由357名律师组成的“遗产管理人”律师库。

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律师,都是经验与专业能力兼备,他们拥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实务技巧,在处理继承事务时游刃有余。

其次,遗产管理人律师拥有自己的团队,面对复杂财产的清算,可以通过团队分工合作的方式,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再者,在财产尽职调查时,相较普通遗产管理人而言,律师的身份更有利于调查,履行职责也更顺利。

最后,律师身份中立,他们有明确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并且受到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债务人等都不存在利益关系,更加公平公正。


三、结语

遗产管理人制度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会对未来的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产生重大影响。让更多人了解遗产管理人制度,让制度在实践中得以完善,这将有效减少家庭财富在传承中流失,更好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火传也,不知其尽也”,希望更多人、更多家庭的传承,都能和谐有序,让财富与爱共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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