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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唤醒“沉睡”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1-09-26

“全职太太获赔5万元家务补偿”引热议

今年春节后,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登上热搜:结婚5年的夫妻,女方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务,离婚时要求得到相应补偿。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男方需额外支付给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全职太太”、“离婚”、“家务补偿”……几个极具话题度的词语在舆论中碰撞出火花,引发网友争议。

一部分网友认为,5万元太少了!作为北京的一名全职太太,结婚5年只获得5万元的家务补偿,计算下来平均每天27元,这个薪资标准连一般的保姆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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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这对夫妻离婚时已平均分割共同财产,虽然女方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务,但也享受了男方工作带来的经济效益,男主外女主内,大家分工不同,何来补偿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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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律师的角度,笔者认为:该案判决家务补偿款的重点,不在于“全职太太”,而在于“家事付出”。本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与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发展进程有关。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被唤醒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新创,早在婚姻法2001年修正时便已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当时的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夫妻需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一方想要得到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须在婚内实行分别财产制。众所周知,中国的夫妻很少会对婚后夫妻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大多就是法定财产制即共同财产制,所以在民法典之前,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沉睡条款”,形同虚设。

《民法典》第1088条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正,删除了必须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也就是说,不管夫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只要符合“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一条件,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因此,民法典唤醒了沉睡已久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全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使经济补偿的立法初衷得以实现。这个制度本身并没有倾斜保护的特点,但实践中性别色彩却很明显,因为婚姻中往往是女性在家务劳动中付出更多,所以这个条款也算是间接保障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首先,必须在离婚同时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结束后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的,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其次,必须是为家事付出较多。不论男女,只有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才有权获得离婚经济补偿,另一方无此权利。

最后,过错不影响该制度的适用。家事付出较多的一方即便有过错,仍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间接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离婚救济体系。三种制度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限于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同时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形;《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则与过错无关,而与夫妻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有关;而《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过错、生活困难均无关,是依照公平原则,对婚姻期间夫妻家事付出不均等做出的平衡与救济。三种制度可同时适用,也可根据各自情况选择适用。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困境:

民法典之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被唤醒,但民法典虽然去除了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限制条件,实际适用中仍然会遇到一些困境:

1、“关起门”的家务劳动难举证

诉讼中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了较多义务。证明“负担较多义务”是一个“度”的问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度”的标准,每年做了多少家务本身就很难举证,还要举证比对方做得多,又增加了一个证明标准,事实上很难完成举证。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已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另一方单独留守家中照顾子女和老人的,当事人有初步证据并结合本人陈述,法院一般能认定其对家务负担较多;但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一方全职在家没有收入的证据、照顾接送孩子的照片、老人的病例、陪伴的影像资料等等。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协议的证据效力较高。

2、补偿金额普遍低于5万元

补偿额度标准不明,也是目前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已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还是民法典第1088条,均没有就补偿额度作出规定。

北京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这起案件中,主审法官冯淼在解读赔偿标准时也坦言,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作出5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判决,主要是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4个因素。

家务的经济补偿既不同于财产法上的合同关系,也不是劳务付出,更不是情感付出的对价,而仅是一种弥补对方损失的辅助性财产手段。数额的多少,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所以优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酌情判决。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法院自由裁量的标准都会参照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缺乏对“期待利益”的补偿

婚姻关系中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因其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放在经营家庭生活中,自己在事业和学业方面所花的时间和所得到的机会相对较少;而另一方则全力以赴进行工作或接受教育、培训,个人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从这个角度而言,离婚时一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时,另行要求对方支付适当的参加学历学习或职业培训的费用,也应属于合理诉求。

我国立法并没有将诸如高职位、高学历、执业资格等无形资产列入婚姻财产的范围。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目前也仅停留在对现实利益的补偿,没有考虑期待利益的部分,但从实际价值来说,对于期待利益的补偿更具现实意义。


结语:

沉睡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被唤醒,将彰显出其立法价值,释放更多家务劳动背后的社会意义,具有积极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作为我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也将迎来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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