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在家企财关系利益交错的复杂矛盾中,
总能找到恰当的家事争议解决之道。

恋爱赠与房产,分手能要回吗?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3-07-21

胡晓萍律师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这样的案例:在河南经营一家小企业的周女士于一次业务接洽中认识了上海的王先生,王先生比周女士小8岁,但人十分温柔体贴。相处半年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关于婚后定居的问题,王先生希望在上海定居,加上周女士本来就是南方人,上海的经济环境对公司发展也不错,于是两人觉得把家安在上海,在黄浦看中了一套复式房。当时这套房子比较优惠,但周女士在上海没有购房资格,房子就写在了王先生名下。王先生本人没有还款能力,现在写自己一个人名字是暂时的,结婚后符合政策了就把周女士的名字加上去。周女士陆续把首付、税款、中介费打到王先生的账户中,由王先生具体办理购房事宜。但是一个意外的电话打破了周女士的幸福。原来是王先生恋爱多年的青梅竹马找上了周女士,声称自己怀孕了。周女士思虑再三,正式向王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黄浦的房屋。但这时房子已经比半年前购买的时候上涨了近20%,王先生认为房子是周女士的自愿赠与,不愿意返还。

 首先,该房屋能否返还,要先看恋爱期间赠送房屋的性质。因为房产金额巨大,一般都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属于一般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你得和我结婚”,如果条件没有成就,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本案中周女士为了跟王先生结婚而支付购房款,现在双方已分手,周女士可以要求返还。

其次,是返还房子还是返还购房款?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房子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本案中房子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王先生基于原始取得而合法拥有房子的所有权,周女士并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是赠与王先生钱款还是共同享有房屋产权,所以法院通常会认为,周女士只是赠与了王先生钱款,不会支持周女士要求返还房产的请求。所以,周女士应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购房款。

第三个问题,怎么还?如果可以要返还购房款,那返还的金额是多少?房子已经增值20%,周女士能分得房屋溢价吗?我们知道,房产跟其他财产不一样,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房价日益飙升,短期内就可能有较大增值,如果完全不考虑实际出资人分割房屋溢价款的请求,难免有失公允。所以目前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返还实际出资人购房款,并考虑相应的溢价款。


律师建议

周女士的案子,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580万元钱款。虽然挽回了损失,但如果周女士事先能进行合理的财富规划,完全可以避免这场纠纷。比如,购房出资时与对方订立共同购房的书面协议,或者签署一份因限购而委托代持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都是基于共同产权人的意愿而去购房,这样就能成为周女士主张房屋产权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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