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过家家还是真合同?
来源: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3-04-24
如果夫妻之间签了借款协议,财产性质也会发生转化,从共有财产转为个人财产。
有这样一个案件,小明和小美家庭分工明确,“男主外、女主内”,孩子长大后,有空闲时间的小美决定开一家教培机构,小明并不看好教培行业的前景, 几经磨合后,小明同意小美开培训机构,但培训机构的盈亏都归小美,与小明无关。 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借款协议”,写着小美向小明借款88万用于开办机构,3年后还本付息,利息为年利率3%,盈亏皆归小美自负。之后受疫情影响,机构濒临倒闭。两人离婚后,也对婚内这份“借款协议”的定义也产生了分歧:小明要求小美归还1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小美却认为,婚内的钱都是两个人共有的,借款没有法律效力。
那么,夫妻间的借款有效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所以,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个体,可以自由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借款关系。婚内夫妻间的借款,是有效的。借款交付之后,原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就转化为个人财产了。小美的案子里,她应该要归还100万的本息。当然,夫妻间的借款,只有在双方离婚时,才可以追讨;没有离婚之前,这个债务的追讨,法院是不支持的。